我省进一步改革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为鼓励医疗技术研发创新,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我委会同省卫计委、省人社厅两次专门征求了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的意见,参考了外省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826号)。
一是加快受理。只要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获准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验证、评估、审核,有诊断诊疗价值且疗效明显,医疗机构要求开展并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均纳入受理范围。
二是明确分工。卫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卫生专业学会对其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及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论证,对项目是否设置、价格水平安排等提出书面意见。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医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收集各地及部省属医院试行情况,参考外省价格水平,发文确定全省最高指导价。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三是分级管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拟开展该项服务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申报。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各市州、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初审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并抄送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是创新定价。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两年,按管价权限报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备查后方能执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按管价权限申报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