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布四大反家暴典型案例 可向妇联寻求帮助

22.03.2016  22:00

   星辰在线3月22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匡春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3月实施以来,曾遭遇家暴的妇女儿童如何更好维权?昨日,市妇联召开长沙市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暨“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未来”项目评估会议。会议公布了去年11月至今长沙四大反家暴典型案例,提醒遭受家暴的受害人依法大胆对家暴说 “不”。

  典型案例1:轻微家暴可出具告诫书

  【案例】2015年11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砂子塘派出所就袁某对妻子陈某实施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决定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及时送达。

  【提醒】按照《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的劝告、警诫、教育等。 2015年11月底实施告诫制度以来,全市基层派出所共发出告诫书21份。市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暴力侵害,家庭成员之间所特有的共同利益、身份关系和人身依赖使得单纯的惩罚无法完全奏效,受害人常常不愿对加害人施予处罚。告诫制度针对不予处罚的轻微家暴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发出告诫书,既警示了加害人,又保护了整个家庭的共同利益。

  典型案例2:同一家暴可同时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令

  【案例】丈夫潘某婚后多次殴打妻子李某。今年1月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针对李某申请后作出裁定,禁止潘某殴打、威胁李某。1月21日下午6时,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向潘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潘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提醒】2015年至今,长沙市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保护令18份。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中,由于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妇联组织和法援律师担心发生“分手暴力”,建议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作为认定家暴发生的证据,而告诫书依规可作为李某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认定家暴的证据,因此向派出所申请了告诫书。今年3月实施的《发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告诫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两项制度,“双令”齐发,可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和权益。

  典型案例3:妇联等可提受害人代为申请保护令

  【案例】今年3月1日上午,市妇联到岳麓区人民法院,代受害人周某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周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提醒】市妇联负责人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根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如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

  典型案例4:同一人可申请两份保护令

  【案例】今年3月7日,由市妇联提供法律援助,为黄某申请的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到岳麓区人民法院立案,一份被申请人为黄某丈夫,一份为被申请人黄某丈夫的父亲。

  【提醒】市妇联负责人指出,在妇联接访的家暴案件中,部分受害女性之所以受到丈夫长期家暴,与丈夫家庭成员曾对受害女性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关联。由于没有受到法律处罚,这种习得性的家暴行为屡屡发生,导致受害女性遭受双重甚至多重身体和精神的伤害,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该类女性可将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员,即将不同施暴人作为被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份保护令,获得多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