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级工资变迁:职务工资渐重 不升官难涨薪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12月2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这是我国职级体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基层公务员受此“薪政”影响极大。
我国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制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此次“薪政”改革,经历了多轮调整。从“小灶中灶”到1956年的30级管理制,再到2006年的27级管理,公务员职级管理呈现出以下特点:待遇由依赖资历、级别向职务决定转变;级别待遇差距不断缩小,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0多倍不断缩小;级别跨度与职务大小呈负相关关系,职务越低,级别跨越越大,使得基层公务员在不提升职务的情况下也能够不断提高级别和工资。
1950年
从供给制、工资制并存
到统一为工资制
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行政级别。
新中国成立初期:1级工资为每月3400斤小米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即原国统区的公职人员实行工资制,老解放区的干部实行供给制。
如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标准规定》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分为小灶和中灶两类。中灶标准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各省(市)正副厅(局)长,都享受每人每月225斤米的包干待遇;小灶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斤,其适用对象为中直机关正副科长级、地方机关正副县长级。
此后,供给制逐渐被工资制所取代。1950年11月13日,政务院通过并下达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标准表》,正式将中直机关的公职人员,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行政级别,这个标准奠定了我国公务员级别管理的基础。按照这个标准,最高的1级级别工资为每月3400斤小米,最低的25级级别工资为每月120斤小米,级别工资相差28倍。随后,因为级别工资差距过大和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标准历经多次调整。
1956年
资历和职务决定
级别待遇标准
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
1956年:广东标准比全国统一标准高28%
公职人员的级别待遇标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历经多次调整,最终在1956年予以确定。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级别确定的依据一个是职务,一个是资历。职务是现成的,比较好办。资历就相对复杂,最后经过多方讨论,以参加革命时间来决定资历。
在这次定级中,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了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
与此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如浙江属于二类地区、北京属于六类地区、上海属于八类地区、广东属于十类地区、青海属于十一类地区。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广东的公职人员标准就在全国统一标准上上涨28%。
1985年
公务员工资
由4部分组成
由原来的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985年:高低工资差别大幅缩小为10.2倍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根据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
按照这样一种工资制度的设计,职务工资所占比例较大,使得由原来的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改革后,高低工资差别大幅缩小为10.2倍(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
1993年
级别由30级变成15级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
1993年:工资级别变成15级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为6.1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条例施行后,级别由30级变成了15级。与以往相比,本次调整呈现出以下特点: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高,但级别的跨度越小;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低,但级别的跨度越大。这种安排使得基层公务员在不提升职务的情况下也能够不断提高级别和工资。
2006年
公务员工资
调整为两项
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
2006年:工资近七成依赖于职务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将工资级别调整为27级。文件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这一时期,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很大程度被职务所决定。根据《光明日报》的统计,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所以实际占了近七成。
但同时,规定也为一些职务上不去,但是能力、资历不差的人留了一个口子。如规定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2014年
职务之外开辟
职级晋升通道
一些职务不高,但业务能力强、承担任务多的公务员,其工资将可能与同层次职务较高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当。
2014年:公务员晋升存在天花板
目前,我国公务员90%是科级以下干部,60%在县以下机关,只有8%的公务员是副处级职务以上。按照2006年的方案,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大批基层公务员的晋升与薪酬存在天花板。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讨论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提到了要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之后,一些职务不高,但业务能力强,承担任务多的公务员,其工资将可能与同层次职务较高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当。(广州日报记者曹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