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全面部署,民政部对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作了具体安排,省委省政府提出了进一步打造法治湖南升级版的路线图,对湖南民政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使这些要求在全省民政系统落到实处,省民政厅顺势而为,结合湖南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加强法治建设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遵循和指引。
省民政厅党组一直高度重视民政法治建设。围绕“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全省民政事业转型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这一主题,《实施意见》共分四部分十九条。第一部分是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核心内容,强调了抓好民政法治建设的6个重要环节。第三部分部署了民政法治建设亟需建立的6个重要制度。第四部分对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的主要创新点是:
(一)注重联系省情,很好的体现了民政部和省委文件的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法治于国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于全省民政部门是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基本方式。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民政部门对民政法治建设的认识,强化民政法治建设措施,切实提升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水平,《实施意见》对全省民政部门提出了“三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依靠法治建设促进民政转型发展;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坚持依靠法治建设促进民政转型发展,是方向上的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是措施上的要求;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是内容上的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回应民政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和迫切需要,按照上述总体要求部署安排民政法治建设,确保民政法治建设取得明显实效。
(二)注重问题导向,较好的针对民政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民政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由立法、执法、普法、监督等多个环节构成,只有做好每个环节,并且将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环环相扣,民政法治建设才会提速发展。针对目前民政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家和省里的新要求,《实施意见》从加快民政科学立法进程、加快民政政策创制步伐、完善民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大民政执法工作力度、加大依法行政监督力度、加大学法普法用法力度6个环节对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加快民政立法上,强调要充分整合省市立法资源,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共同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立法工作,并要突出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在加快政策创制上,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以党委、政府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发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在完善依法决策程序上,强调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坚决克服以现场办公、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在民政执法方面,强调要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强化主动执法意识,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完善民政执法文书,推进民政综合执法,确保民政法律法规得到准确有效实施。在依法行政监督方面,强调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加强法制审核、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项督查、行政问责等内部监督,督促和约束民政部门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在学法普法用法方面,要求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还要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教育的责任,不断创新普法形式,营造民政法治文化氛围。
(三)注重突出重点,努力遵循了法治建设的规律和要求。注重制度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一个特点,也是民政法治建设的基础。民政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要求全省民政部门深入开展建章立制,在民政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建立民主科学、规范可行的制度,促进民政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根据现实需要,《实施意见》重点强调要建立6项制度,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民政信息公开制度,民政绩效综合评估制度,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民政专家咨询、法律顾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6项制度对于推动整个民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今年全部建制到位,并严格实施。
(四)注重工作实效,切实强化了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民政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对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实施意见》从组织保障、法制机构建设、法制队伍建设、督查考核四个方面进行了强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使民政法治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转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