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公示
根据中央纪委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38号)和省纪委、省人社厅《关于评选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暨推荐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179号)文件精神,经省纪委、省人社厅研究,报中央纪委初审,拟在全省推荐3个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10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中央纪委嘉奖人员,现予以公示。
一、推荐范围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二、评选条件
突出功绩导向,坚持以德为先,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将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
(一)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大势,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明党的纪律、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惩治腐败等方面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赢得党员群众的拥护和赞誉。
3.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从严从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二)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向党中央看齐。
2.热爱纪检监察事业,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在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中起到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业绩显著、事迹突出。
3.坚持高标准,带头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得到党员群众广泛认可。
(三)中央纪委嘉奖的基本条件
参照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三、拟推荐对象
(一)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3个)
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
长沙市纪委
平江县纪委
(二)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中央纪委嘉奖对象(10名)
刘分粮 攸县纪委副书记
肖 杨(女) 洪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 沛 湘潭县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曾海平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副厅长级)
曾月娥(女) 娄底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 明(女) 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室主任
张国峰 永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预防腐败局局长
钱志伟 隆回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肖 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纪委常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区监察局副局长(兼)
覃道进 石门县纪委常委
公示时间为9月5日至9月9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信函等形式向省纪委组织部反映(信函以到达日期邮戳为准)。举报者须签署或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所举报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对匿名举报信和匿名电话,一般不予受理。严禁借机造谣中伤,串联诬告。举报人将得到严格的保护。
联系人:王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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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主要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