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16.03.2017  14:31

  3月14日,2017年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今年全国“两会”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第九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总结2016年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2017年农民工工作和家庭服务业工作重点任务。国务院农民工办主任、全国家服办主任、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邱小平指出,过去一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保持了农民工工作的好势头,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农民工就业创业取得新进展,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组织206个县级地区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扎实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农民工安置工作。超额完成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每年培训2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的任务。大力加强就业扶贫工作。截至2016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9亿人,分别比上年增加424万人和50万人,为稳定就业基本盘做出了贡献。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取得新成效,全年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32.3万件,追发工资待遇350.6亿元,欠薪案件和金额均较上年下降。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年末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分别达到5825万人、4825万人、4659万人、7510万人。继续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34.1万件,涉及农民工48.5万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52万人次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围绕推动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各项政策逐步完善,落实力度不断加大。中央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奖励资金达到100亿元。国办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各地区普遍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条件,25个省(区、市)出台或修订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全国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财政保障的接近90%,除西藏外的各地共有11.8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较2015年增长47%。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已基本覆盖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全国有1800多个市县已将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扩大到22个省(区、市)。召开第二届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评选表彰981名优秀农民工和100个先进集体。深入开展农民工加入工会集中行动,全国新增农民工会员1500万人以上,优秀农民工代表巨晓林当选中华全国总工会兼职副主席。 

  邱小平提出,2017年农民工工作将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目标,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邱小平指出,2016年家庭服务业扩容提质达到新水平。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政策延续到了2018年底。在42个城市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多种形式医养结合,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时间并扩大试点范围。在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引导家庭服务业线上线下整合创新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互联网+、智慧健康服务等新型服务业态。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推进了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把家政服务培训纳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组织实施巾帼家政专项培训等工程,积极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推动建立省级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大赛等形式多样的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总结推广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经验,推动72个联系点中心城市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国家庭服务业保持了较快发展,产业规模继续扩大,服务领域继续拓展,从业人数继续增加,服务供给水平继续改善。 

  邱小平提出,2017年家庭服务业工作要坚持围绕“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中心任务,着力落实和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加强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着力推进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推动家庭服务业取得新发展。 

  此次会议设主、分会场,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农民工办、全国家服办成员和联络员,人社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各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农民工办和家服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人社厅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部分省份在市县设分会场。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