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中央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在公安机关进行的理论武装、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是增强公安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重要保证,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生命线。
第三条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培育忠诚警魂,铸就忠诚品格,激励队伍士气,构建和谐警营,保持清正廉洁,为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安队伍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组织保障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警为本,尊重民警主体地位,做到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发扬优良传统,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增强时代性和感召力。坚持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向执法办案一线延伸,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确保各项公安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章 内容方式
第六条 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民警头脑,教育引导民警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学习。
第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党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群众路线、党史国史公安史、人民警察职业精神和形势政策等教育。根据形势任务和上级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主题教育。
第八条 纪律作风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洁教育,把预防与惩治结合起来,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教育引领民警切实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文明执法。
第九条 思想状况调查。动态掌握民警思想状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省级公安机关每年、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进行一次思想状况调查,基层所队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思想状况分析。
第十条 开展谈心谈话。听取民警意见建议,解决民警思想问题,消除误解、纠正偏差,增强团结、促进和谐。在民警执行重大任务、合法权益受侵害、家庭变故、工作生活遇到挫折、产生矛盾纠纷等思想容易波动时,应当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开展走访慰问。加强与民警家庭沟通联系,遇有民警长期出差、重病、伤亡、直系亲属亡故、生活困难等情况,及时上门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公安英烈家属、失孤警察家庭和伤残民警,定期组织慰问英烈家属和因公伤残民警。
第十二条 关爱身体健康。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推动民警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民警体质。保障民警正常休整,民警完成重大安保活动、重大案件侦办或重大专项行动后及时安排轮休。每年组织功模民警及家属休养。落实定期体检和休假制度。建立完善民警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开展送医上门、诊疗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保护心理健康。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做好心理调节工作。建立民警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机制,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组建心理健康专家组和服务团队,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服务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站),定期开展民警心理健康调适工作,舒缓民警心理压力。定期举办各类心理健康讲座及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班。
第十四条 实施暖警工程。推动基层所队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关注民警职业发展空间,推动民警成长进步。积极协调解决民警子女入学、入托和夫妻两地分居等实际问题。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警察形象。
第十五条 举行职业仪式。在民警入警、授予(晋升)警衔、立功授奖、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关键节点举办简朴庄重的仪式,在民警因公牺牲时举行送别仪式,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公安英烈祭奠缅怀活动。
第十六条 培树先进典型。完善典型发现、培养、宣传工作机制,不断培树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使命要求、践行职业精神的各级各类典型,有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实施表彰奖励。认真落实奖励规定,坚持倾斜基层一线和普通民警,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采取召开表彰会、座谈会、送奖上门等形式,扩大表彰奖励效应,增强民警职业荣誉感。
第十八条 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搭建文化育警平台,营造积极向上的警营文化环境和浓厚的警营文化氛围,提升民警文化素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警营文化活动,打造民警精神家园。组织文艺小分队赴基层慰问演出,传送组织关心关爱。加强公安文化人才培育,推进职业文化建设,组织创作公安文化精品,讲好警察故事,发好公安声音。
第十九条 开展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在重大维稳安保任务、重大抢险救灾任务、重大打击整治行动等特殊时期,综合运用政治动员、组织引领、战时宣传、表彰激励等措施,确保队伍立场坚定、思想统一、令行禁止、士气高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加强载体创新。强化互联网思维、新媒体意识,积极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构建以网络为平台的思想政治工作新载体、新格局,尊重基层首创经验,推广案例式、互动式教育模式,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合党建工作责任制度,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警种、部门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的群团组织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不断焕发生机活力。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在同级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指导下开展。各级公安机关及警种、部门的政委、政治部(处)主任、教导员(指导员)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具体组织者、实施者。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和警种、部门领导干部对分管领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规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配齐配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并定期进行培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部署,立场坚定,作风过硬,办事公道,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水平。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机制。建立政工部门牵头,各警种、部门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队伍状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基层联系机制。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警种、部门应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基层联系点,通过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和民警思想状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培训交流机制。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新任政委、政治部(处)主任、教导员(指导员)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集中组织培训。按照干部轮岗交流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业务干部之间的岗位交流。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机制。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体系。重点考核组织开展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和民警思想问题解决情况等。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网上考核与实地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不适应岗位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机制。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公安机关经常性业务经费,完善基本设施配备,加大工作保障力度,确保思想政治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院校,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参照本规范执行。公安现役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