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党纪条例》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和最全条例。但就在“两最”条例里面,对党员干部违背计划生育的条款却被删除、被“缺席”。在党纪严于国法的新政中,这里面蕴含的人口政策转向“秘密”,不言而喻。
随着中国迅猛的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中国人的生育意愿迅速减弱、生育率迅速降低,加之30多年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老年化和少子化现象正逐步加剧,人力资源告急。从单独二孩遇冷,到新《党纪条例》删除“党员干部”违背计划生育处罚条款,中国人口政策的重大转向已露出端倪。
下面我们梳理一下历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员干部违背计划生育的处罚条款规定,以便更清楚地认识这个“秘密”。
1、1997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发。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97年版《党纪条例》,第一次让对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罚的条款进入了“党纪”大堂,标志着党员干部抓计划生育的“全面从严”时代开启。
2、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版延续1997版的精神,仍是“全面从严”。
3、2015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2015年10月21日印发。
新版《条例》删除了对党员干部违背“计划生育”进行处罚的条款。所谓“党纪国法”,“党纪”严于“国法”,计划生育在“党纪”被删除、被缺席。这意味着人口政策将有重大调整,对调整的步伐还难以预料,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人口政策转向“秘密”已蕴含其中。最快,这一“秘密”可能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揭示。
这将对社保制度中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对未来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