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

24.11.2015  13:48
   湖南法院网讯   (易雄) 2012年11月15日,李某在银行分理处办理了个人活期存储开户业务,一折一卡,凭密码支取。2013年10月4日,其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为12099.9元。10月5日11时许,李某手机突然接到银行短信平台发送的5条手机业务短信,告知其账户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发生了网络取款业务。李某当即到分理处反映情况,并查询发现其账户仅剩39.9元。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查,其存款是在2013年10月5日被他人在海南省三亚市支取的,分5笔共支取12000元,被银行卡总中心扣除5笔手续费共60元。案件一时无法侦破,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向其发放存折及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存款被盗取时,存折和借记卡在自己手里,故可认定其存款系被他人用复制的磁卡在异地ATM机上盗取。银行和储户既已订立储蓄存款合同,客户的信息资料和存款都由银行保管,且存取款活动都要在银行进行,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李某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用复制的磁卡盗取,而银行未能识别磁卡真伪,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存在缺陷,应当承担审查不严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银行承担12050元的损失。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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