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惹祸 开发商与物管公司被告上法庭
31.08.2015 16:1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8月12日,十岁的小曾在涟源市某镇香花商业街的健身器材天梯上玩耍时,因未抓稳天梯上方横杆,摔下受伤,致左肱骨踝上开放性骨折等,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小曾的监护人将香花商业街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健身天梯由商业街的开发商所有并设置,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安装天梯时,在原设计的基础上于天梯下方加装了两根横杆,客观上使得小孩便于攀爬;但未按国家规定在天梯下方设置诸如沙子或者其他软性材质等缓冲层,而是坚硬的水泥地面,存在安全隐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小曾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因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十岁的小曾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义务,对显而易见的潜在危险疏于注意,也有明显的过错。遂酌定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各负30%的责任,由小曾的监护人自负40%的责任。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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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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