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停工 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补偿
15.04.2016 18:5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7月,费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抹面工作,月平均工资3174元。2015年9月,该公司以政策调整为由通知费某停工2个月,费某在停工2个月后于11月份继续上班,但该公司未向费某发放停工期间工资,费某自动离岗。费某在离岗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确认公司和费某劳动关系解除,同时支持费某经济补偿金7935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某公司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时,费某用自己的行为行使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另外,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合同约定的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的停工津贴。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因政策性调整通知费某停工,停工时费某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2年,故公司应依法支付费某经济补偿金7935元。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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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201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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