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一女子欠债300万“假死”赖债 父母配合举办“葬礼”
女子欠债300万“假死”,判刑13年;父母、男友、朋友因配合“演出”均获罪
本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雷诺 朱鑫洁永州报道
2017年5月18日,家住永州冷水滩的邓姓夫妻给“跳河自杀”的女儿邓娇(以下均为化名),办了一场风光的土葬仪式。
邓娇的“死亡”看上去很真实:下葬的地点位于奶奶家的后山,下葬当日不仅家人哭得死去活来,甚至还摆了酒席宴请村里来帮忙的人。然而,这不过是邓娇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企图借此赖掉高达近三百万元的债务。因为舍不得女儿真的出事,邓娇的父母配合演出。
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裁定书显示,邓娇因犯诈骗罪获刑13年,她的父母也因分别犯包庇罪、窝藏罪获刑。
此外,帮邓娇藏匿的男友,以及对她有“非分之想”而帮她躲藏的朋友,两人也涉罪获刑。
欠债300万决定“假死”
2015年5月22日,时年23岁的邓娇从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离职。2015年8月开始,邓娇谎称自己是新亮点装饰公司业务经理,四处向他人借钱。
邓娇打着手里有装修工程单子的幌子,称项目投资周期短、回报高,还谎称自己经营信用卡代还业务,利润高,并以经营这些业务资金短缺为由,陆续从石某等人手中借钱。借钱后短期内邓娇还付高息给对方,诱使石某等人继续借钱给自己。
为了取得石某等人的信任,邓娇在离职后一直说有项目要跟公司合作,常常带人到新亮点装饰公司玩。
据悉,至2017年5月17日,邓娇以借为名,先后骗取石某等十人共计294万余元,用于偿还旧债、赌博及个人消费。
邓娇的男友于浩也曾找邓娇投资过。“我和邓娇是在2016年10月份认识的,邓娇让我投资,我陆陆续续投资了34万元,邓娇写了一张34万元的借条给我。”随着交往越来越多,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我知道邓娇没有做装修工程,手里也没有装修单子,是骗人的。”
债务越来越多,而借钱又越来越难,邓娇逐渐意识到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骗局已难以为继。“我精神压力很大,一直想一死了之,和于浩和父母都商量过自杀的事情。”邓娇称,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网上看到了通过“假死”躲避债务的内容,决定效仿。
找男友和父母商量演戏
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16日,邓娇告诉男友于浩自己想“假死”的事,随后又发短信给父母请求帮助。
邓娇在筹备“假死”的过程中,得知张某愿意用信用卡刷7.6万元继续“投资”。“我买棺材要花钱。”邓娇立刻联系于浩,叫张某打电话给于浩。
2017年5月17日,于浩明知邓娇是在骗取张某钱财的情况下,仍通过POS机从张某信用卡里刷了7.6万元,转到邓娇的银行卡里。邓娇给于浩打了5万元让其帮忙还高利贷。此后,于浩明知邓娇已经“假死”,在债主寻找邓娇时却帮其隐瞒真相。他还给了邓娇2000余元生活费,以方便邓娇藏匿。
邓娇曾与母亲在微信上讨论“假死”的操作流程。“我和父母商议实施‘假死’,父母开始不同意,但他们舍不得我真的死掉,就同意了我‘假死’。”邓娇称。
经商议,邓娇决定用“跳河自杀”的方式“死亡”,然后由父母组织土葬等身后事宜并去相关部门进行销户。为此,邓娇还给了母亲2万元用于处理安葬事宜。
2017年5月18日,是邓娇“死亡”的日子。当天晚上,邓娇的父母连夜赶到宋家洲,假装下河去寻找女儿尸体,一会儿就停止了寻找。他们在次日凌晨买了一口棺材,在棺材里放了一块大石头及衣服、棉絮,假装女儿的尸体就在棺材里,并在早晨将棺材运回冷水滩区老家,跟村民及村干部说女儿前一天跳河死了。
父母散播“死讯”并帮销户
“到了村里后,我们就说把邓娇的尸体运回来了,打电话叫村长、村支书以及一些帮忙做事的人来处理女儿的后事,当时村支书、村长、村民以及我的一些亲戚都来参加了葬礼。”邓娇的父亲称,晚上在村里吃饭的时候,村支书过来了,他让村支书写了一张土葬证明,盖了村里的章子。
邓娇的母亲则通过打电话和发朋友圈的方式,把邓娇“死亡”的消息散播了出去。2017年5月19日,邓娇母亲拿着土葬证明又找社区盖章,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肖家园派出所办理了邓娇死亡的销户手续。
之后邓娇父母就跟外面要债的人说,“邓娇已经跳河自杀了。”他们想,女儿销户之后,外面要债的人就找不到她了。
用朋友身份开房藏匿
2017年5月19日,已经“死亡”的邓娇联系到朋友程军帮忙,程军遂用自己的身份证给处于“无证”状态的邓娇在永州市宾馆开房,还将以自己的身份证开的电话卡提供给邓娇使用。
“她说她向别人借了很多钱,还不起了,欠了总共有100多万元,借的钱利息太高,后面借的钱不够还前面的利息,现在还不起钱想跑路了。”程军在供述中如是说。
邓娇还通过微信告诉程军其“假死”销户躲债、警察可能会立案的事。程军承认自己对邓娇有“非分之想”,在明知邓娇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想与邓娇发生性关系,仍继续用自己的身份证给邓娇在永州市宾馆开房居住,并陆续提供6000多元钱给邓娇以方便邓娇藏匿。
判决
永州市冷水滩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邓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于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42302元,数额特别巨大,于浩参与诈骗他人财物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以邓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浩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邓娇父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母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程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邓娇提起上诉。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本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雷诺 朱鑫洁 永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