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骗取贷款 屡犯不改再次获刑

17.06.2016  09:40
   湖南法院网讯   (杨乔)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被告人齐某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因犯贷款诈骗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又因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5日,被告人齐某以虚假的“东房白牙市镇他字第2005-61号”陈某某的房屋他项权证作抵押,以经营烟煤生意资金需要,骗取东安县信用合作联社白牙市信用社贷款9万元人民币。齐某取得这9万元贷款后,分别以借款的名义给帮忙为其办理贷款的蒋某甲、蒋某乙各一万元作为酬谢,其余资金全部挥霍。至今为止,仅归还2005年3月20日至2005年9月26日利息共计4858.65元。

  2005年11月16日,被告人齐某假冒张某某的名义,并用虚假的张某某房产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9947)作抵押,同东安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于2005年12月5日骗取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万元人民币。事后,从中拿1.2万元给为其帮忙贷款的王田兵,又分别拿1.1万、1万元以借款的名义给为其帮忙办理贷款的蒋某甲、蒋某乙作为酬谢,另付2015年12月31日前利息款1609.7元,其余款项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归还了上述贷款9万元,并还清了利息5535.05元。

  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齐某在湘南某公司武装保卫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东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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