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外币兑换骗钱财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18.03.2015 18:2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8年1月22日,胡某因犯诈骗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但胡某不思悔改,在2009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窜至湖南省祁阳县、衡东县,以出车祸、香烟被查获急需人民币为由,采用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方法实施诈骗5起,共计骗取他人钱财7.8万余元人民币。2014年3月18日上午10时,被告人胡某伙同胡某平、胡某军等人驾驶一台无牌黑色小车窜至衡东县吴集镇预谋实施诈骗。在遇见被害人颜某后,胡某平谎称自己有一个“战友”在该镇当副镇长,要被害人颜某带路去镇政府找其战友。颜某被骗至镇政府门口后,胡某军身穿假警服冒充吴集派出所民警谎称认识胡某平的“战友”,并告知胡某平其要找的战友不在家。胡某平谎称出了车祸急需用钱,让胡某军帮忙以1:5的比例将其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胡某军便称其亲戚在银行上班可以帮忙。随后,胡某平、胡某军将颜某骗至一饭店门口找在银行工作的“亲戚”。而被告人胡某则冒充在银行工作的“亲戚”谎称自己可以以1:7的比例将胡某平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随后,胡某军向颜某提出购买外币赚取差价,颜某信以为真,遂从他人处借款3万元购买胡某平的外币。而后,被告人胡某一伙趁颜某去兑换外币途中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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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201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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