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需谨慎 学法知法护权益
13.05.2015 09:5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5月20日,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胡某借款十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某现金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借期半年,借款人:李某,担保人:彭某”。到了还款期限,被告李某却无力还款。于是,通过和胡某协商一致,李某在原借条上书面承诺: “我会于2015年元月20日还款五万元,于2015年2月20日还清余款五万元,如未按上述日期按时还款视为违约,违约金按15% 计算”。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为这段话签了字。现原告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担保人彭某、赵某承担担保责任。
经法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原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担保人彭某、赵某对自己成为了被告这一事实却牢骚满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最后法庭审理认为,因担保人彭某对借款人约定的利息不知情,故仅对本金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人赵某在借条上签字时,借条上约定了利息,故对本金和利息均承担担保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因借款人的信用问题,担保人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故提醒各位:担保需谨慎,学习法律,知道法律,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律义务,保护自我权益。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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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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