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利息 诉请主张不支持
30.04.2015 14:2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底至2014年3月,被告谭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11万元,并出具11万元借条一张,借条中仅写明了借款金额及日期,没有注明还款期限,也没有涉及利息问题。被告谭某在借款后一直未还。原告在多次追索借款未果后于201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被告就利息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称被告在借钱时口头约定按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则称当时并未约定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有效证据提供原、被告实际约定了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本案应视为无需支付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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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01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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