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利息 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获支持
01.04.2015 18:5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强与被告张梅已经是十多年的老朋友了,2014年7月22日,张梅找到李强,以承包了一个修路项目需要投标押金为由,向李强借100万元应急,并口头约定借款一个月后归还。但借条只写明“今借到李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是实(1000000元)”,没有写明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当天,李强便以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借款分两次打给了张梅。谁知,等到还款期限届满,李强再打电话给张梅催要借款时,才发现张梅已经无法联系上。为追回欠款,李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强可以随时要求张梅履行还款的义务。对于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因此,李强主张的借款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要求张梅从2014年10月2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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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2015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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