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本就不靠谱 官司也真不少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浦研
要问最近最火的网络语言是什么?莫过于“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句话了。且这句话还在不断地延展,比如“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日前,浦口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感情纠纷案件,这爱情的巨轮,有时候还真是说沉就沉!倘若这将沉的爱情巨轮上,还压着财产,比如房产,那恐怕沉得更快了……
“夫妻”篇
口头约定买的房到底属于谁
2013年,苏某和胡某在苏某老家办了订婚酒席,但一直没领结婚证。同年8月,胡某购买位于南京浦口的商品房一套,总价68万余元,其中胡某刷卡支付了2万元定金,苏父支付了15万购房款。之后,胡某、苏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后共同还贷。
2015年初,苏某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到底发生了什么?
苏某说,二人迟迟没有领证,是因为相处不和。买房时,因为其不是南京户口,又不符合南京当时的购房政策,于是,双方口头约定:以胡某的名义买房,暂且登记在胡某名下,以胡某名义还贷,但房款由苏某支付。
苏某说,因双方感情不和,胡某便企图占有此房屋,称房屋是她的,要求其搬出。苏某认为,尽管二人没有订立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有证据证明他借用胡某名义购房的事实,房屋所有权应属于他。
对此,胡某强调,该房是她和苏某合买的,苏某所说没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能驳回其诉求。
浦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身份关系特殊,2012年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办理订婚酒席,且在胡某买房的过程中,苏某的父亲支付了购房款。在房屋的装修过程中,虽然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支出具体数额,但至少可以证明原被告以及原告父亲在装修过程中均有参与。胡某也认可苏某将工资交由其保管,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归还房屋贷款。
综上可以看出,胡某购房是为了与苏某结婚并共同生活,并非苏某所称的“借名”购房。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的财产应另案诉讼进行分割。据此,判决驳回苏某的诉求。
“情侣”篇
借女儿名义买房还是为结婚买房
2012年,黄娟在板仓街买了一套二手房,是以女儿小丽和一个叫李伟的男子的名字购买。如今,黄娟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李伟却不配合。
李伟称,他和黄娟同住一个小区,二人产生感情,有了结婚打算。于是,两人决定买一套二手房。因为黄娟没有工作,贷款便以李伟的名义办理。他拿出仅有的5万元积蓄交给黄娟,首付款和贷款均由黄娟支付。
但李伟的说法却被黄娟推翻。她说,2012年,南京的房地产市场正受到限购令的约束,若以自己名义买房非常困难,于是,她就想以女儿小丽的名义购房。但女儿正在上大学,办不了贷款。这时,中介出了个主意,让黄娟加一个人的名字,只要这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有一定的流水就可以办到贷款了。于是,黄娟找熟人李伟帮忙。就这样,李伟的名字出现在了产权证上,但李伟并没有出过一分钱。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和黄娟到底是什么关系,对于案件并无实质性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对房屋产权到底是怎么约定的。庭上,黄娟拿出了一纸协议。协议载明,小丽和李伟购买位于板仓街的房屋,首付款由黄娟支付,中介费由黄娟支付,贷款47万元由黄娟一人承担,房屋产权归黄娟一人所有,与小丽和李伟无关,等贷款还完后,李伟要无条件把名字从房产证上撤出。协议的最后,有李伟的签名。
对此,李伟的律师表示,李伟是受了黄娟的蒙蔽,签了该协议,该协议没有反映出那5万元。最终,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判决小丽和李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黄娟名下。李伟表示,他将另案起诉来要回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特别提醒
借名购房,你所想不到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房价的飞速上涨,各种各样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如果你真的遇到借名购房这种情况,不管你是出资人还是被借名者,均有不可忽视的风险。
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被借名者面临的风险
1、如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等。
2、如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来源: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