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倒车撞伤儿子 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
16.03.2016 12:3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某仓库前地坪上倒车时,与停在该坪内的另一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在地坪上玩耍的小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小杨系杨某的儿子。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驾车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杨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杨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共计56409元。经鉴定,小杨的伤情构成拾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万元。杨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杨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6539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其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此条款即明确规定投保人属于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本案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家属更应获得赔偿。同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亦属责任保险,在交强险内适用的“第三者”范围理应同样适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最终确定,“第三者”的范围不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排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格式条款中界定的“第三者”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庭成员、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内,有违公平原则,亦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更亦有违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目的。故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格式合同关于被保车辆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予赔偿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对小杨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均予以赔偿。据此,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小杨损失144215元。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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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201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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