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贷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贷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民发〔2015〕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满足养老服务业金融服务需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和产业”精神,以积极推进金融与养老服务业互动发展为宗旨,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不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至2020年,全省金融机构养老服务业信贷规模不低于50亿元;从2015年开始,每年养老服务业信贷增量不低于上年。
(二)全省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业信贷实行最大程度(权限范围内)的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的经营主体)实行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三)至2020年,全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推出1-2个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
三、扶持重点
(一)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扶持社会力量创办的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以及个人创办的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重点扶持民间资本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学校、医院设施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社会团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餐饮、医疗、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或养老服务项目。
(三)老年产品用品企业、产业集群生产与经营。重点支持生产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企业;积极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实行品牌战略,形成养老服务业企业及产业集群。
四、扶持办法
(一)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用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的贷款品种;探索支持以租赁用房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的信贷产品;探索向合法且产权明晰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款质押贷款;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
(二)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各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向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提升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老金收付服务结算和理财产品;为境外资本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提供配套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风险防控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业不同对象的授信特点,本着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风险监测前移的原则,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对于缺乏融资经验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提供上门服务。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或代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养老服务业贷款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六、保障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未雨绸缪,积极探索,创新做法,全面分析不同对象的差异化金融需求,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
(二)财政、民政、银监部门将适时推动有关部门为从事养老服务业贷款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和奖励。
(三)银监、民政、财政部门要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服务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与第三方养老服务业专业评估机构合作,提高养老服务业贷款的评估、统计与监测分析质量,为我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夯实坚实的基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湖南银监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