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买豪车欠款不还成被告
22.06.2016 15: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10月,被告张某在中行常德分行某支行处申请并办理白金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0元,2012年11月6日被告以购买捷豹XJ轿车的名义向原告申请“专项分期付款”,原告在被告原有信用卡额度之外授予被告“专项分期付款”额度650000元,并办理了36期分期付款。同日双方签署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及《中国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2012年10月10日被告张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表示“本人同意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该领用合约的收费表部分载明“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0元/笔或1美元/笔”。被告张某领取该卡以后,办理了多次分期付款的业务,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张某上述信用卡共欠:本金630338.67元、利息180894.77元、滞纳金等合计费用68306.03元。后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30338.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利息180894.77元及滞纳金等合计费用68306.03元;3、判令对被告实行“限制高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原告处申办白金信用卡,透支款项办理分期付款业务以后,自2014年2月6日开始未再按期偿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滞纳金等合计费用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对被告实行限制高消费的诉讼请求,因限制高消费是执行过程中的信用惩戒措施,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30338.67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信用卡利息180894.77元及滞纳金等合计费用68306.03元,共计人民币249200.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实行限制高消费的诉讼请求。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2.06.2016 15:36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