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被身故” 公婆媳妇打官司

25.03.2015  20:3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陈善顺、游细英诉被告刘禾花、第三人陈凤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刘禾花给付原告陈善顺、游细英因陈五元身故保险理赔金二原告应继承的份额人民币43650元。

  原告陈善顺、游细英之子陈五元,也即是被告刘禾花之夫,第三人陈凤之父,于2012年2月2日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自己投保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陈五元交纳了保险费5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59400元,保险单注明第一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受益比例为100%,“与被保险人关系”一栏中空白。陈五元于2013年6月5日意外身故。2013年6月16日,被告向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交了《保险金继承协议书》,被告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二原告已故,在该协议书签名一栏中写上二原告的名字,且注明二原告已故,之后,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将保险赔付金118800元汇入被告指定帐户,被告领取保险赔付金后,没有付款给二原告,二原告得知此事后,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五元生前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保险单只注明第一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并没有明确指明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给付保险金,本案中陈五元死亡后的保险金应由陈五元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陈五元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被告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二原告“已故”,冒名在《保险金继承协议书》上签上二原告的名字,注明二原告“已故”,领取了陈五元的全部保险金,事后,被告没有将二原告应继承的陈五元保险金付给二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陈五元身故保险金二原告应占份额于法有据,证据确实,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陈五元投保的是分红型两全保险,是一种带储蓄性质的保险,陈五元交纳的保险费55000元应是被告与陈五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第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陈五元的保险理赔金118800元之中的55000元,其中27500元作为被告与陈五元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另27500元作为陈五元遗产继承。

  本案中第三人陈凤为未成年人,尚没有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第三人陈凤应适当多分遗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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