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未变更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02.09.2015 18:2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静为湘QXXXXX号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将该车出卖,现陈晓购得该车成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湘QXXXXX号车虽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A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院在依法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后,判定A保险公司赔偿李齐56777.82元,陈晓赔偿李齐10626.11元,李齐自负4554.05元。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人名、车号均系化名)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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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1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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