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权利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
16.05.2016 22: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3月18日,被告曾某某以做工程欠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梁某某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1张,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李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署名并捺印,同日,原告付给被告曾某某现金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部分利息。余下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某索讨,但两被告均未予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在该保证期间内多次向被告李某某主张还款权利,被告李某某对此亦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起诉并未超过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认定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李某某应对主债务人曾某某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共计2020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曾某某追偿。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这样才能避免因保证期间的经过而导致相关法律权利的丧失。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6.05.2016 22:44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