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诉权也是一种普法过程

30.10.2015  18:59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宣判了一起行政赔偿诉讼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等四人因表达诉求将县政府大门堵住,妨碍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衡东县公安局依法强制带离现场,在强制带离过程中,四原告因强烈挣扎导致自身软组织受损,四原告因此申请衡东县公安局赔偿,被告衡东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四原告不服,故诉至衡东县法院。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四原告的赔偿请求。通过案件审理,四原告明白了表达诉求的正确方法,表示以后表达诉求不会采取过激的方式,会合理表达诉求。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广大公民的诉讼意识加强,普法宣传也提高了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但是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盲区。特别是在农村或较偏远地区,公民的诉讼意识上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却依旧十分匮乏,造成公民遇不平到法院告状的欲望和要求增强了,但是诉讼开始后存在盲目性的弊病却没有根本改变。因此,立案过程中,法院应仔细依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必要时依法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和必知事项,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通过诉讼,公民既自己主动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通过审判人员给予他们“面对面”的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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