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有误 医院必须担责
02.07.2015 19: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10月15日,廖某到衡阳市某医院体检。2013年10月21日,衡阳某医院出具了一份廖某的体检综述报告,该报告的“检查综述”共有五项,其中第一项为眼底检查:眼底动脉硬化Ⅰ°;第三项为胸部正侧位片:主动脉硬化。同月28日,廖某至北京某医院,自诉眼底动脉硬化要求检查,医生建设为:透胸析观察主动脉;查下肢动脉超声;查脑超。同日,北京某医院出具了对廖某胸部正侧位普放检查报告单及脑超脑血管超声报告单,检查结果未显示廖某有眼底动脉硬化及主动脉硬化的症状。对于检查费经询问廖某本人为二项各270元,衡阳某医院对检查费未有异议。廖某此次检查从衡阳来回北京的交通费为1479元。2014年8月19日,廖某在另一家医院进行胸部CT检查,也未发现胸主动脉见钙化灶。廖某认为因衡阳某医院的错误检查导致自己的工作、夫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花费治疗费用,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衡阳某医院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到衡阳某医院进行体检,衡阳某医院出具体检结果,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衡阳某医院体检结果存在错误,导致廖某损失,衡阳某医院对廖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廖某在2013年10月21日拿到衡阳某医院的体检结果,同月28日即到北京某医院进行诊断,诊断结果未显示其患有眼底动脉硬化和主动脉硬化。对廖某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为廖某于2013年10月28日前后从衡阳至北京来回差旅费及在北京某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对廖某从衡阳来回北京的差旅费以其实际花费为准,共为1479元。对廖某在北京某医院检查的费用,以廖某及衡阳某医院均无异议的540元为准。对廖某要求的精神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衡阳某医院应赔偿廖某损失2019元(1479元+540元)。综上所述,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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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5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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