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刑

21.04.2015  18:10
  湖南法院网讯  被告人刘某系新化县上梅镇人。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刘某利用担任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会计职务之便,在公司与十余多家单位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私自虚开增值税发票93张,票面金额9535084元,税额1620964元。刘某按票面金额3.7%收取手续费,共非法获利3524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以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352436元上缴国库。 来源:新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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