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不断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总结地方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了具体仲裁办案程序,完善了加强仲裁员管理和保障的相关规定。《办案规则》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出发,依法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明确了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特别是加强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及法律效力等;规范了简易处理程序,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在答辩期、送达方式、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规范和简化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同时,《办案规则》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申请仲裁时效、管辖、回避、举证期限、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送达等办案程序。
《组织规则》着力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增加了仲裁员考核、培训和作风建设等内容,并对仲裁监督进行了规范。《组织规则》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仲裁委员会职责、仲裁庭组成、仲裁员聘任和解聘等内容。
链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