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抵出官司

10.10.2014  19:12
  湖南法院网讯  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扶小里的xx大厦系由A公司开发,B公司承建,罗某生、罗某初为B公司承建此项目的负责人。建设过程中,A公司与罗某初、罗某生约定将该项目中15套房交由罗二人销售,所售房款抵作工程款。

  2001年1月16日,罗某初、罗某生与胡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将xx大厦406号房抵偿给胡某某冲抵材料款,但约定的房屋不在A公司与罗某初、罗某生约定的15套房范围内,A公司法定代表的妻子谭某某(A公司财务人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同年2月6日,胡某某交清了购房尾款,后又占有了房屋。2013年9月,A公司以胡某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占有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某搬离。胡某某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谭某某的签字没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没发生转移为由,判决胡某某搬离房屋。

  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中院经审理发现,该案的处理涉及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对开发商、实际施工人和购房户利益影响巨大,特别是购房户胡某某,全家几口人已经在购买的房屋中居住十多年。鉴于上述情况,该院前后数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终结了十多年来法律关系不明确的状态。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上述以物抵债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核认准开发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并由开发商加盖公章,如果购房合同由开发商授权委托的自然人签字时,购房人应将授权委托书在加盖开发商公章后由自己妥善保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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