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审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2.05.2016  21:18
庭审现场    湖南法院网讯   (谢祥昌 王晶) “我没想到会有这样严重的后果,以为把欠的工资还上就没事了。”庭审现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刘某安后悔不已。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12月,刘某安与人合伙经营郴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接室内装修工程。2013年底,因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了资金困难的局面。春节临近,19名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们要拿着工钱回家过年,多次上门讨要工钱,无奈,刘某安答应春节前一定兑现工资。可是,让工人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如约来到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时却发现人去楼空,刘某安等人连同办公室里的所有值钱物品一道消失了。

  为了尽快追回血汗钱回家过年,19名工人来到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区保障局投诉。2014年1月,该局向装饰公司和其法人代表刘某安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三日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刘某安仍然拒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安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9名劳动者共计72640元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希望自己这个事给大家一个警示,不要有侥幸心理,要诚信做人,诚信做事。” 2014年4月,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的刘某安筹措资金如数把拖欠工资发放给工人。

  2011年5月1日起,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法条,《刑法》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两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以上的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办法官提醒,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为人经商若失了诚信,最终害人害己。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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