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上演“丢包捡钱”骗局 刚出狱一个月又“重操旧业”

14.01.2015  10:48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1月14日讯(记者 熊文 通讯员 刘曦阳)许多市民应该对这样的场景并不陌生: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忽然,一个钱包掉到面前,还没等你作出反应,一个陌生人赶紧捡起钱,然后神秘兮兮地跟你说:“我俩找个地方把这些钱分了。”相信有些人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丢包捡钱”的骗局,然而,当这样的情况真的有一天发生在自己身上,是否大家都能一眼识破?去年7月14日,农民刘某与张某、谭某就合谋通过“丢包捡钱”的方式窃取到了他人财物。

  当日7时许,三人窜至万家丽路与芙蓉南路十字路口,发现市民易某在此等车。谭某先上前与易某搭讪,刘某再故意将一个钱包丢在两人附近。谭某抢先捡到钱包后,以到车上分钱为由,诱骗易某坐上张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套牌小轿车。骗局由此展开,易某还未意识到张某的车其实早已等候在此。随后,张某驾车前行,刘某中途拦车坐上了副驾驶座。不久,刘某忽然要检查易某和谭某是否捡到钱包,要求易某拿出钱包交由其检查。意识到不对劲的易某应付着刘某的无理要求,却放松了对一同上车的谭某的警惕——谭某趁其不备将易某随身携带的1700元现金盗走。

  得手后,刘某称易某确实没捡到钱包,让其下车。当易某缓过神来,为时已晚,三人早已驾车逃之夭夭。报案后,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杨家山立交桥东将刘某、谭某、张某三人抓获归案,从三人身上查获赃款1400元,随即将1400元发还给了易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去年6月12日刚刑满释放。长沙县法院在近期的审判过程中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编辑: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