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95亿亩林地有了防火法律保障
本报12月4日讯 日前,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省1.95亿亩林地有了防火法律保障。
森林防火区野外
禁止这些行为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由有关单位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起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
《规定》明确,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规定》要求,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要经过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等程序。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同时,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引起森林火灾最高罚5万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殡葬、祭扫提出要求,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殡葬祭祀者以鲜花等代替香火,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记者 李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