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社、医保23项群众办事“堵点”这样来“疏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要求,各省市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全力完成群众办事百项难点堵点疏解工作。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确保按期完成涉及人社、医保工作的23项难点堵点问题的疏解。
对于23项涉及人社、医保工作的群众办事难点堵点问题,两部门一一提出疏解举措。
比如,关于“求职招聘还要到公共就业服务大厅,还不能完全实现网上同步服务”的问题,疏解措施为:办好“指尖上的网络招聘会”,将各类求职招聘信息在“湖南人才网”“湖南民生网”“就业吧APP”“智慧人社APP”和公众微信号等5个平台同步发布;现场招聘会入场单位的招聘信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实现同步发布。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执行。
关于“办理医院报销时每次都得出具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麻烦!”的问题,疏解措施为:按国家医保局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费用报销手续,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直接就医,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材料。
关于“通过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考试后,还需到相关部门领取证书,能直接快递到家就更方便了”的问题,疏解措施为:2017年正式启动了个人邮寄服务项目,并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签订了代办合同,考生个人可自主自愿选择证书寄送服务,费用自理。考生在鉴定机构报名时,提出证书寄送服务需求,勾选在线平台系统内邮寄选项,填写邮寄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各市州、县市区均可通过在线平台为考生提供证书寄送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疏解百项堵点问题。对解决堵点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的疏解措施,抓紧自查,逐项分析,全面落实。切实做好难点堵点疏解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组织专人力量,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实地核证。
附:人社系统23项群众办事难点堵点问题的疏解措施
一、关于“申请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或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要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专技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如能提供网上查验的,不再需要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本人在规定网站查询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提供相应网站的查验页面。
1.2002届(含2002届)以后的高等教育毕业生,提供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之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可在学信网申请免费学历验证服务后提交相应查验页面。
2.2008年9月1日以后取得学位的人员,提供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简称学位网)学位查验页面;之前取得学位的人员,可在学位网申请免费学位验证服务后提交相应查验页面。
3.2005年6月(包含2005年6月)以后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提供“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查验页面。
4.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页面。
(二)在规定网站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可不提供证书原件,只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1.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本人档长案对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进行审查,可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由主要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员等由其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审查,可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二、关于“医疗保险报销材料复杂、流程不清,要去医院打印例如结算单、病例等资料”(责任部门: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规范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报账手续,省本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18〕50号)文件,全省各级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本级要求,出台文件,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明确提供资料要求,推进一次性告知事项。
三、关于“办理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还要本人到就医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医院是否本地定点医院”问题(责任部门:省医疗保障局)
(一)取消备案环节所有签字盖章手续。严格按照湘人社函〔2018〕164号文件规定,取消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时所有就医地签字盖章的程序,包括需要就医地基层社区组织、就医地经办机构和相关协议医疗机构的签字盖章。
(二) 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居住证、户籍迁入就医地的户籍资料,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由单位提供驻外工作人员名单,异地转诊人员提供有转诊资质医院开具的转诊意见或相关病历资料,异地急诊人员提供门急诊病历等相关病情资料。
(三)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不限定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到就医地市,不限定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就医地市已开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 开通多种线上备案方式。目前省本级开通了“智慧人社”手机APP备案、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传真备案、医保单位网上办事系统等线上备案方式。
四、关于“医保个人全额垫付费用申请零星报销,交完申请材料后等待时间较长,能否查询办理进度”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医疗保障局)
一般情况,零星报账应及时核实报销。国家医保局要求,零星报账时间从收到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五、关于“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社保部门可通过其他渠道掌握待遇资格情况,但每年还要集中认证一次”的问题(责任部门:省社保局)
现已取消集中认证,提供7种认证方式供人民群众自行选择:
(一)网上自行认证。进入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www.hn12333.com),在“在线经办”点击“养老金身份认证”→下载“人脸识别控件”→进入“湖南省养老保险身份认证系统”点击“身份认证”→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自行认证。具体操作及问题解决可咨询智慧眼客服电话:400-900-4889。
(二)经办机构认证。全省各级社保经办大厅设立的认证窗口认证。
(三)社区认证。全省各市州街道社区设立的认证窗口认证。
(四)银行认证。在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开户领取养老金的可到上述银行网点认证。
(五)单位认证。离退休人员也可到原单位认证。
(六)手机自行认证。智能手机下载老来网APP自行认证,具体操作及问题解决可咨询老来网客服电话:400-002-9992。注:省社保局参保人员选择参保地时请选择“省本级(省社保)”。
(七)传统认证。以下情形人员交相应资料到所属社保局,可视同认证一次。
1、长期住在国外人员。请到大使馆开具证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寄回。
2、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生病住院人员。采取填报《传统认证表》,填表要求详见表格下方“说明”。电子表下载:进入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www.hn12333.com)→点击“在线经办”→点击“养老金身份认证”→点击右上角“常用下载”→下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电子表。
3、单位担保认证人员。即单位填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担保书》,列明当年需担保认证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所列人员由单位向所属社保局进行承诺,所担保人员如发生冒领,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六、关于“小孩出生后,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时,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医疗保障局)
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时,只需提供经单位核实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等材料。
七、关于“小孩出生后,办理社会保障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统计信息中心)
现我省婴幼儿在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已不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为方便婴幼儿办理社会保障卡,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申领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照片或电子照片”。我省在社会保障卡申领过程中,我省还拓展了多种身份证件提供方式:1.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3.公安、卫计部门可联网共享的电子证照信息。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身份证件资料或信息,均可作为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凭证。
八、关于“部分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缴费档次无法网上办理,必须到金融网点柜台或人社部门经办窗口办理”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大力畅通银行直缴、银行代扣代缴、手机APP缴费、经办机构自收等多种缴费渠道,方便老百姓缴费。对变更上年缴费档次按新标准缴纳本年度保费的,参保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缴费平台网上办理变更。对二次缴费需要变更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可以通过金融网点或经办窗口办理变更。
九、关于“办理医院报销时每次都得出具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麻烦!”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医疗保障局)
按国家医保局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费用报销手续,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直接就医,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材料。
十、关于“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注销时,要提供参保人员死亡火化证明,麻烦”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一)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对参保人员死亡注销相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2017〕125号)等文件规定,在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时,参保人可在医院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委员会公章的死亡证明中任选一种作为死亡证明资料提供。
(二)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协办人员业务培训,消除业务办理盲点和误区,不断提高经办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通过政策明白卡、张贴画、宣传片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解释答疑工作,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度。
十一、关于“老人去世后,家属领取丧葬补贴费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的问题(责任部门:省社保局、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为方便参保死亡人员家属领取死亡待遇,各级经办机构要采取多途径、多方式确定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由现在的通过提供医院、民政、街道、社区开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确定死亡时间,逐步过渡到通过大数据共享平台,获得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相关数据,确定死亡时间。
已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地区,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对参保人员死亡注销相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2017〕125号)等文件规定,在办理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时,参保人可在医院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委员会公章的死亡证明中任选一种作为死亡证明资料提供。
十二、关于“办理有关就业登记或社保等手续时需要提供户口本原件,无法仅依靠身份证办理,给户口在外地以及落户在集体户的创业就业人员造成不便”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就业局、社保局)
(一)按照我省现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持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单位所在地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持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在就业所在地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持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就业所在地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时,户口本原件不是必要材料之一。
(二)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性质分为非农业户口(城镇)和农业户口(农村)。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时,失业人员户籍性质由参保单位核实申报为准,经办机构不要求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关于“政务信息公开与实际不相符,就业创业人员遇到网站查询的信息与现场要求不一致时,必须来回跑多次才能将资料备齐”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办公室)
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更新网站政务信息,确保与现场办理要求的资料一致。
十四、关于“初创企业在办理社保开户及新增人员社保时,手续繁多,需提供的书面材料过多”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就业局、省社保局)
(一)初创企业办理社保开户首先
1、2016年9月20日后,新设企业在工商登记同时即进行了社保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实现了共享。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再补充相关辅助信息。补充辅助信息时,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为两项,一是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当于企业社保办理授权书),二是经办工作联系表。因企业社保登记按属地管理,如果需在省本级参保,则另需提供参保申请表。原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数确认表(工资表)、登记前有参保的提供参保证明”等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2、2016年9月20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因信息未共享,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因企业社保登记按属地管理,如果需在省本级参保,则另需提供参保申请表。原需提供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数确认表(工资表)、登记前有参保的提供参保证明”等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二)初创企业办理失业保险开户手续
初创企业在办理失业保险开户时原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职工工资发放凭证、财务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情况表;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2016年10月三证合一后,初创企业办理社保开户不再要求提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对于已在省本级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其他险种核实参保单位及单位人员缴费基数的,失业保险新开户不再要求提交职工工资发放凭证、财务报表;2018年3月新版本的失业保险管理系统上线使用后,不再要求提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十五、关于“通过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考试后,还需到相关部门领取证书,能直接快递到家就更方便了”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院)
2017年正式启动了个人邮寄服务项目,并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签订了代办合同,考生个人可自主自愿选择证书寄送服务,费用自理。考生在鉴定机构报名时,提出证书寄送服务需求,勾选在线平台系统内邮寄选项,填写邮寄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各市州、县市区均可通过在线平台为考生提供证书寄送服务。
十六、关于“公共机构招聘信息发布不及时,更新速度较慢”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湖南人才网、湖南民生网等专业招聘网站对发布信息严格审核;对发布内容注明有效期;对用人单位的招工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对已失效信息及时更新或删除。人社系统各市州、县市区网站也应落实相应措施。
十七、关于“高校毕业生必须到就业地人社部门现场报到,并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等原件,不能够网上办理,很不方便”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湖南省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不需要到就业地人社部门报到。
十八、关于“核发《就业创业证》要求申请人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到窗口盖章,不能够网上申请办理”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就业局)
按照我省现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办理《就业创业证》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彩色免冠照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供身份证和照片的目的在于确保人证一致,因此目前核发《就业创业证》仍需要申请人本人持所需材料到窗口办理,暂未实现网上申请办理。我省正在积极开发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创业证自助办理端口,包括自助服务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预计下个月中旬开始使用。正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拟出台的规定中将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劳动者可自助在网上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就业失业登记申请,首次登记时同时生成《就业创业证》证号。劳动者在人社部门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时,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纸质证书,各业务部门在系统内核实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证》等情况。
十九、关于“服务大厅缺少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且提供的就业创业办事流程不够清晰”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就业局)
已发函要求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真梳理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对应制定办事流程图,并将服务清单、办事流程在服务大厅公布。待全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后,再统一公布清单内容和办事流程,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二十、关于“落户在集体户的就业创业人员需经常从当地人才中心借出纸质的户口页办理有关手续,非常不方便”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落户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流动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将本人户籍卡领走,自行保管。市州集体户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关于“求职招聘还要到公共就业服务大厅,还不能完全实现网上同步服务”的问题(责任部门:省人社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办好“指尖上的网络招聘会”,将各类求职招聘信息在“湖南人才网”“湖南民生网”“就业吧APP”“智慧人社APP”和公众微信号等5个平台同步发布;现场招聘会入场单位的招聘信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实现同步发布。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十二、关于“部分地区要求外地人办理《就业创业证》时需提供居住证(暂住证),但由于居住证(暂住证)上只显示首次居住(暂住)地址,如居住地发生变更,办事人只能反复到派出所开具流动人员居住证明,很不方便”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就业局)
按照我省现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常住证明(包括居住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各地规定的其他常住证明等)。外地劳动者如遇居住证(暂住证)居住地发生变更的,除在派出所开具流动人员居住证明外,也可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规定的其他常住证明等作为常住证明。
二十三、关于“部分地区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目前都是定点定时上课,授课方式不够灵活”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就业局)
(一)省厅目前已经取消了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定点工作,凡是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或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都可以开展培训。
(二)创业培训方面,省厅已在微信等公众平台上开设“百人百堂”创业微课,探索新型创业培训授课方式,通过音频、视频等方式实现创业讲师在线授课、创业导师在线答疑,学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或电脑线上学习、咨询。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精神,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指导培训机构结合企业岗位用工需求情况,结合转移就业的需要,科学安排培训项目和时间节点,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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