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内鬼”案一审宣判 6人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获刑

23.01.2016  12:08

   湖南日报1月22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章雪)备受各界关注的“酒鬼酒内鬼”案有了结果。1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合同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被告人方振身为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骗取客户存款,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利用自己职权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寿满江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与方振内外勾结、相互配合,骗取客户存款 1亿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6000万元资金至今无法追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酒鬼酒供销公司 1亿元资金已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客户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归金融机构占有、使用、支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寿满江等人系采用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从金融机构直接骗取。故公诉机关指控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寿满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方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陈沛铭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罗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唐红星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郭贤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