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公开

06.09.2015  09:47

      2014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4年院本级加上二级机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法院)在职干警行政编制一共658人,事业编制15人,实际在职行政人604人,离休干部15人,退休人员182人,合计801人。其中院本级在职干警行政编制521人,事业编制15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484人,离休干部15人,退休人员160人,合计659人。另聘用法警、临时工作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76 人;三个铁路法院在职干警行政编制137人,退休22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120人,合计142人。
      机关共设处级机构28个,其中业务庭处室15个,综合及后勤部门13个。机关大院占地105亩,审判用房面积18601平方米,办公用房13952平方米,法官学院综合楼面积21139平方米。因铁路法院改革,我省三个铁路法院(长沙、衡阳、怀化)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机构,由湖南省财政统一安排经费支出。2014年1月1日经费支出正式纳入财政预算体系,当年3月开始使用财政支付。
      二、部门职能职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七)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十一)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二)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
      (十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全省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全省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
    (十六)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014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结案41.76万件,同比上升15.77%,省法院机关审、执结各类案件5370件,同比上升10.47%。在省综治委组织的民调测评中,法院系统连续第九次名列全省政法系统第一。
      三、收入支出执行及结转结余情况
      2014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省法院机关机本级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长沙铁路怀化运输法院三个二级单位。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包括省法院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
      (一)支出概况
      2014年支出决算数为15269.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797.68 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6152.1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645.49万元;项目支出3472.19万元,包含基本建设支出(法官学院综合楼建设)1430.07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2042.12万元 。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共1187.72万元,决算数为1018.79万元,实际发生数比预算数减少14.22%。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为 311.72万元,决算为258.79万元,减少了16.98%;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为837万元,决算为756.87万元,减少了9.56%,;出国费预算为 39 万元,决算数为3.13万元,减少了91.97%。
      (三)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2014年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为5525.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为3638.1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为1887.58万元。
      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1)2014年财政对结余作了新的定义,即对年初预算安排和追加的并没实际拨付的指标也纳入结余的范围, 2014年有3114.56万元的结余在2014年并未实际拨付。(2)小部分为流动负债和三个铁路法院应付的尚未缴纳的公积金、医保等费用。
      附件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件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件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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