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李华 石化行业的资深“创客”
本报记者 曾 妍 本报通讯员 常 研
春日暖阳下,群山环抱中,中国石化长岭分公司(简称长岭炼化)绿意盎然,因为在这里,每个人都穿着浅蓝色的工装。全国人大代表、长岭炼化董事长、总经理李华也不例外,一身普通工装,内敛、朴实。
作为一名多年根植基层,坚持科技创新的领头人,李华有着许多荣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模范人物、湖南省科协副主席、湖南科技领军人才、湖南省劳动模范……
“是科技创新的纽带将我的个人命运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是科学技术的魔力让我的人生价值在更高、更广的舞台绽放了光彩。”作为企业负责人和科技领头人,李华积极推进科技自主创新,被誉为湖南石化产业的领军者。
在创新中求发展
作为一家上世纪60年代建成的老牌国企,与沿海炼油企业相比,地处湘北山区的长岭无论是地理区位还是生产规模、技术工艺,都存在着诸多的“先天短板”。在成品油市场开放的最初几年,长岭加工总量持续走低,经济效益低迷。
怎样摆脱短板,赢得市场?如何将劣势转化为优势?“技术创新是驱动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进入21世纪,李华用更为长远的眼光审视问题,从“短板”中看到了机遇。中部地区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这正是长岭的发展空间。
他将技术创新的着力点放在努力实现有限资源的价值最大化上,带领科技队伍实施了大量的技术革新、工艺改造,着力在提升炼油生产技术、运行水平上下功夫,炼油规模从最初的250万吨到500万吨,再到800万吨……如今长岭已经跻身千万吨级炼化企业行列,年产值近500亿元。
李华和他的团队还利用自身资源,开启了延伸产业链的尝试。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长岭生产的中国石化“东海牌”改性沥青铺在了主体育场“鸟巢”的跑道上,一炮打响了自己的品牌。
科技创新将劣势化为了优势,科技创新支撑了长岭的新崛起。
“李华是我们工作的榜样、业务的老师,科研上更是带队的兄长。”长岭科技开发公司总经理佘喜春这样评价这位专家型的领导。
李华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勤耕不辍,主持和参与完成了灵活多效催化裂化等30多项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攻关项目,新技术应用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为长岭带来了上十亿元的效益,也为推动湖南省的石化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向知识管理要创新
2002年,李华提出“知识管理”的构想。那时,国内上网还以拨号为主,上网人数不超过3000万。李华所描述的“知识管理”,对于长岭来说,太陌生。
然而,就是这一场关于知识管理的头脑风暴,最终让长岭破茧成蝶。
按照李华提供的系统框架和具体指导,长岭科学技术协会会同技术部门开始“试水”长岭石化商情网。两年之后,原班人马又开始建设石油化工科技网。到2013年,石油化工科技网成为中国最大的石油化工专业门户;长岭石化商情网成为中南地区最具权威的石化产品商情门户。多年来,通过两个网站的运行,长岭的知识管理得以实践和积累。
当然,知识管理并不是简单的建立几个门户网站。2005年,在李华的指导下,长岭开始创办科技论坛,并主动对接国家“院士专家企业行”活动,首开企业承办国家级活动的先河。
科技论坛为长岭汇聚了大量的外部先进科学技术和智力知识,打开了科技人员的视野,搭建起一个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近十年间,先后有百余位院士专家前来交流,展示80多项前沿技术,30多项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
作为湖南省石油学会理事长,李华还每年组织在湘的多家石油化工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大型专题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长岭已与这些单位合作开展科研120多项,催生出国际领先的邻甲酚制备等一大批新兴石油化工技术。
向政策法规要创新
作为连续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李华非常关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创新的扶持,并喜欢同创业者分享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2015年初,政府工作报告里出现了一个热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怀揣梦想的“追梦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每天都有新企业“呱呱坠地”,其中科技企业更是生机勃勃。
“没有政府的支持,没有法律做后盾,光有热情是不够的。”在李华看来,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创新驱动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引擎,而我国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2015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系统性、普惠性政策文件,是迎接“创时代”、推进“双创”工作的顶层设计。李华积极呼吁各职能部门协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地生根。
“近年来,法院服务大局,服务创业创新很给力。”谈及法院工作,李华表示满意,“希望法院能够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破题,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应该与政府中心工作合拍共振,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服务平台,准确把握辖区经济发展形势,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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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