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房屋征收:风进雨进 任性权力不能进
本报记者 曾妍 文/图
湖南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法院2014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法院2014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重点通报了在审理和执行该类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
2014年,湖南全省法院受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683件。从统计情况看,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被征收人不服政府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公告、信息公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强制执行等。
以人为本 征收决定合法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同年7月25日,株洲市发改委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某的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十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政府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同年9月30日,又发布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下称《征收决定》),征收杨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补偿。
杨某不服,向湖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征收决定》。杨某以株洲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株洲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十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收不可移动文物需审批
钟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熙宁街有栋老房子,因为一次土地征收,她和政府打起了官司。
2012年3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政府作出《关于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雅路至湘春路段及S10-1、S11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钟某的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然而,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同年4月12日,征收办根据估价报告,对钟某作出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选择。同时,辖区政府对钟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其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提供周转用房。
钟某不服,向长沙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补偿决定。
钟某提起行政诉讼,将开福区政府告上法庭。庭审中,钟某提出其房屋系不可移动文物,开福区政府在未经文物部门审批前无权对其房屋进行征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开福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钟某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判决驳回了钟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钟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长沙中院认为,钟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但该房屋是经长沙市文物局核准并登记在案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需对已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房屋进行征收,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开福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虽然开福区政府于二审诉讼期间作出了自行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书面决定,但在钟某坚持不撤诉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开福区政府对钟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
先拆后补 征收程序不合法
2011年7月30日,宁乡县住房保障局拟定了沩山密印寺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宁乡县政府审批。
8月25日,宁乡县政府发布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8月26日,宁乡县住房保障局发布了该项目选定评估机构公告。
但8月24日,宁乡县有关部门组成200多人的执法队伍,对该项目范围内总计面积4000余平方米的建筑进行了拆除。
陈某的房屋位于景区项目用地范围内,在此次行动中被拆除,遂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宁乡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宁乡县政府出具的《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中写明,甲方(宁乡县沩山风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与乙方(陈某)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宁乡县政府认可陈某的房屋系宁乡县沩山风景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拆除。该指挥部是由宁乡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设立的工程建设临时机构。宁乡县政府提供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上陈某的签名,经鉴定非陈某所签。宁乡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指挥部已与陈某达成了补偿协议,因此,指挥部径行拆除陈某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确认宁乡县政府拆除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各有胜败为哪般
2014年,湖南三级法院判决的涉征收类案件中,政府的败诉率是11.83%。“实际上,这个数字只是针对有判决形式的。法院介入后经过协调、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案子中,如果诉讼进行下去,大部分都是会判政府败诉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张坤世说。
从审判情况看,政府败诉有几个主要原因。
首先,对法律的解释违反立法本意。“征收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机关或部门为了自己的便利和利益,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偏颇地解释法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说。
其次,征收程序不合法。杨翔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审判实践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在作出行政决定程序前未告知被征收人有补偿方式选择权,直接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这样就等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此外,政府败诉还有征收补偿决定不公平、涉征收的有关决定及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一些涉征收的行为不够规范等原因。
“尽管征收中,极少有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极少有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情况。但实践中,还是有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不够理性,所以在审判过程中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杨翔说。
征收过程中,为什么老百姓会觉得跟政府打官司胜算不大?对此,张坤世介绍,一方面是很多老百姓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滥用自己的起诉权。
他说,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发现有些当事人的起诉不理性。“很多都是为了达到延缓征收的目的,想利用法律程序,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跟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讨价还价,以时间换空间。”也正因为有这样的目的,一些因为征收而起诉的当事人就会采取“连环诉讼”的方式,“就是为了拖时间。”
此外,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老百姓对征收的政策和环节不了解,从而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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