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修改
11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修改的决定。
本次修订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提出的新理念和新要求,增加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生态保护红线、黑臭水体治理、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内容。同时,根据各地湘江保护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对流域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河道采砂监管、河道保洁、非金属矿开采和过鱼设施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施行以来,为湘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湘江保护和治理作为省“一号重点工程”,滚动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21年),以“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须有我”的担当,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坚持打赢湘江保护和治理攻坚战、持久战,走出了一条以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以堵源截污、产业调整、生态环境修复为抓手,“山水林田湖草”全流域系统治理,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流域保护和治理之路,提供了河长制湖南方案。
5年来,湘江流域内共关停退出涉重金属污染企业1182家,退出干流500米范围内规模畜禽养殖场2273家,关闭取缔各类入河排污口574个,治理干流及主要支流河道1147公里,除险加固水库2832座,复绿矿山1500多公顷,新增造林面积1020.5万亩,株洲清水塘等五大主要重金属污染区域整治取得突破性进展,湘江流域生态质量稳步提升、水质持续好转,为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提供“湖南经验”,带动了“一湖四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2017年,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5.7%,Ⅱ、Ⅲ类水质占评价河长的比例达到97.9%,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显著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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