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控力度,规范举报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民通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的交通违法举报行为。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拍摄机动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元至200元。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奖金累积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四条 对举报查实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200元;
(二)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的,奖励200元;
(三)实线变更车道的,奖励10元;
(四)在禁行时间占用公交车道的,奖励20元;
(五)公交车不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20元;
(六)在公共汽车站违停,影响公交车进出站的,奖励10元;
(七)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占用右转弯车道等灯,引起右转弯车道通行不畅的,奖励10元;
(八)公共汽车违反规定不进站停车上下客,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的,奖励20元;
(九)对同一举报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多起有效举报,奖励可以累积发放,但累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十)对于不同时期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布特点,需要专门予以严厉打击的,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时纳入有奖举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五条 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统一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奖励所需经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畅通,方便公民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方式等相关事宜;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当书面回复。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违法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认真记录并妥善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填写《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建立档案(电子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举报奖励金的支付方式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举报人。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证据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取证规范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五)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六)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查处核实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对接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反应,不得不作为、不得在明知违法线索的情况下,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举报、骗取奖金,违者按照法纪警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6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