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虽“私了” 伤者住院仍需赔偿
21.04.2016 09: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7月13日,韩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容县城关镇某超市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肖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肖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因对伤情估计不足,没有即时报警也没有前往医院就医,当场与被告韩某某商量后要求被告韩某某赔偿970元。韩某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并手写了一张收条“今收到韩某某事故赔款970元(含人伤、车损及物损),此事就此了结,永不再找。”, 该收条中除落款处韩某、肖某签名系本人书写外,其余部分均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书写。韩某当场向肖某赔偿了970元现金,保险公司后将韩某垫付的970元赔偿款给付韩某。
肖某在家自行休养一天后,因车祸致右小腿肿痛并无减轻、改善,遂于2015年7月15日在华容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药费6723.22元。肖某住院期间由其邻居王某护理。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肖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484.62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收条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书写,肖某仅在收条落款处签名,韩某及保险公司均不能证明已将收条内容读与肖某听清,且肖某对收条内容理解无异议,故法院对韩某辩称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不予采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肖某如系碰瓷,肖某应在事故后即要求韩某支付医药费让肖某入院治疗,而不是甘冒风险后仅仅要求被告给付970元后即解决纠纷,肖某年过六旬,对自身伤情不能当场作出合理判断亦符合常理,肖某出院记录中亦载明肖某入院治疗后不顾医生劝阻,强烈要求出院,肖某不存在过度医疗以欺诈钱财目的,且韩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肖某系碰瓷及非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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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201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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