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五部门联手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行为

18.08.2016  00:03

 

  8月12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家界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张家界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该《通知》规定,已办理土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完成后,当事人申请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对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该《通知》还强调,已办理土地、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该宗地内新增的建筑物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先办理该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再办理抵押权登记。个人贷款购买期房的,待房屋竣工交付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配合办理期房转现抵押手续。(张家界市局  陈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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