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尊重事实,敬畏法律” 是媒体人的行为底线
言论自由的界限从来都是一个热门话题,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却是立法和司法的职责。
2014年10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永洲(原系《新快报》记者)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案从2013年案发到现在,已过去了一年,备受舆论关注,虽然现在本案在法律上尚未盖棺定论,我们从法律角度去进行解读可能还为时尚早,但是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却早已在路上。媒体和司法两者之间除了相互影响之外,还有如下三点“交集”,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共性:一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记者的稿件应当靠证据和事实说话,法官的裁判文书也应以证据和事实说话。二是都要遵守法律与职业道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法官与记者共同的行为底线、自由边界,越过了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俗话说:举头三尺有神明。两者都还要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良知。三是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后果都是灾难性甚至毁灭性的。媒体记者作为社会乱象的“挖掘机”,本应廉洁、中立、客观,独立判断是非,如若一旦失去节操,失守底线,冲破言论自由的边界,陷入自身腐败的泥淖,那么则好比污染了水源,不仅会让他人的权利受到贬损、名誉受到创伤,而且还会对媒体、对记者这个群体产生致命性的影响,让整个职业共同体遭遇罕见的“社会信任危机”。由此,媒体人只有敬畏法律、尊重事实、恪守良知才会有媒体公信。
就本案中陈永洲的行为而言,很明显违背了法律与作为记者的职业良知。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不搞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和虚假报道,这是法律为新闻自由划定的边界,也是记者的从业底线。作为记者,陈永洲不可能不知道新闻宣传具有即时性、海量性、交互性等特点,一旦将虚假新闻发出后对于一个企业的声誉而言,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正是由于他缺乏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对道德应有的坚守,在利益诱惑面前一而再、再而三地失守底线之堤,才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无疑,陈永洲的忏悔只能成为他当时犯意的一个注脚或背书。司法机关在审理本案时,本身面对的就是媒体记者,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压力归压力,审判归审判。司法不能为舆论所左右,它只服从于事实和法律,公正审判是法官的从业底线。
本案虽然是依法不公开审理,但是自始至终,一审法院都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且整个裁判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进行公开宣判。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都统一于党的领导,有着共同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担当,理应共同讲述法治好故事,传播法治好声音。唯有媒体人与法律人共同努力,恪守法律的行为底线,国富民强、公平正义的法治梦才会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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