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怎能办私企?

24.12.2014  04:22
      近日,湘潭市审计局审计组在对某行政单位的审计中发现,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该单位资源合伙兴办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掌握资源与权力的不平衡,上述类似企业依仗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将破坏市场经济法则,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严重的甚至导致腐败的滋生蔓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审计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清理整顿。
      审计发现,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但上述对国家政策不熟悉或打擦边球、钻管理空子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哪些身份不可以经商办企业,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规对此进行了梳理。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部分人员:一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规定》第四条:“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也就是说,只要你是上述机关的干部或者职工,就不得经商、办企业。这里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有关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社会影响很坏,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严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纪律,真正实现“不与民争利”,建议湘潭市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严肃查处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同时建立相关制度。
                                                                                                                                                (供稿人:彭彤宇  审核领导:康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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