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摊位持刀砍人 自首赔偿获缓刑

12.11.2014  17:47
  湖南法院网讯  为了争烧烤摊位,双方发生争执。一方持刀,另一方说“有种你就砍我”,一方持刀真的砍中另一方头部,致人重伤。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许某在耒阳市沿江路88酒吧附近摆了一个烧烤摊,之后,彭某也在该处摆了一个烧烤摊。2013年11月18日19时许,许某要彭某将摊子摆到别处去,两人进而发生争执。彭某便打电话叫来被害人邓某和谢某、胡某,一起将许某打了顿。然后,许某从附近的一个夜宵摊上拿来一把菜刀挥舞着,但没有砍人。谢某用手按住许某拿菜刀的手,不让他舞刀。邓某打了许某一个耳光,说其不像个人,并要谢某松开手看许某敢不敢砍。谢某松开手后,邓某又给许某脸上打了一拳,许某遂用菜刀朝邓某脸上砍了一刀之后逃离现场并报警。经鉴定,邓某的伤势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于2013年11月18日20时许,主动报警投案。

  经调解,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许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5000元,邓某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邓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许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的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许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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