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13万买辆旧车获赔三辆新车
01.06.2016 22:19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湖南省工商局举行的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新闻通报会。
廖运国(左)被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聘请担任“省3.15维权志愿者”,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吴卫(右)为其颁发聘书。
红网长沙5月3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汤红辉 通讯员 许英 实习生 黄鑫)湖南常宁市的廖运国,花13万余元买了一辆轿车,最后发现该车保险杠有油漆修补痕迹,于是他依法维权,最终不但退还汽车款,还获得三倍赔偿近40万元。
今日,湖南省工商局举行的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新闻通报会,廖运国被省消费者委员会聘请担任“省3.15维权志愿者”。
洗车发现13万多元买了台“旧车”
“我最初的想法,换一台新车,就心满意足了。”谈起这一段维权之旅,廖运国感触良深。
去年2月15日,他在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快车”)购买了一台白色长安福克斯轿车,价格13.19万元。
两个多月后,他在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清洗时,发现车前保险杠有二次油漆修补的痕迹。于是,他立即与动力快车管理人员雷某取得联系,双方确认保险杠有油漆修补痕迹。
为此,廖运国要求动力快车为自己更换一台新车,但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售车公司拒绝换新车
4月30日,廖运国愤而向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通过前期调查和了解,发现该车是动力快车从衡阳市天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天禧”)订购进货的。
调解时,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向动力快车提出要求,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新车。
动力快车在联系衡阳天禧后不同意更换,只同意更换前保险杠,并提供10次免费高级保养费用。
廖运国当即拒绝了这一调解要求,“之后,对维权索赔结果感觉非常茫然”。
法院判决赔偿“三辆新车”
调解不成,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向廖运国宣传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并建议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廖运国介绍说,衡阳市消委刘东平秘书长获知相关情况后,第二天就特地来到常宁,与他一起讲解宣传新《消法》,“如果法院受理胜诉后,就可以达到退一赔三的效果”。
通过对《消法》的学习,廖运国信心更足。5月12日,他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了“退一赔三”诉讼请求。即退还购车款131900元,并依新《消法》规定,以3倍购车款赔偿损失395700元。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一审判决认定“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按“1+3”赔偿39.57万元。
天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消委:胜诉为依法维权树立榜样
新闻通报会上,廖运国被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聘请担任“省3.15维权志愿者”。
在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吴卫看来,廖运国的努力和坚持,开创了湖南消费维权运动又一个新的里程,它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他自身取得了胜诉,而是他为广大消费者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树立了一个榜样。
同时,吴卫还为常宁市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赞。她认为,在该案中,两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对汽车销售欺诈行为作出了“退一赔三”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新《消法》实施以来一个十分典型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是湖南省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案。
吴卫表示,这一判决对经营者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极大地鼓舞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使新《消法》更能起到鼓舞消费者主动维权的作用,“这一判决也必将载入湖南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史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01.06.2016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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