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葡萄发生争执 致人轻伤拘役五月

27.04.2016  10:16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杨燕) 买卖货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切勿以暴力手段解决纠纷,这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祸上身。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韩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5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韩甲与被害人张乙在道县农贸市场因买卖葡萄发生争执,随后两人相互撕扯、扭打,被告人韩甲用木棒打被害人张乙右肩,双方各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乙右肩关节脱位(右侧肱骨头向下方移位至喙突下,右肩关节对合失常),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韩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当天,被告人韩甲到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警,并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2015年9月9日,被告人韩甲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甲持木棒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甲犯罪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甲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韩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为化名)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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