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打驾驶证“买卖分”行为 关注一车多证销分

19.05.2017  04:33

红网长沙5月17日讯 (时刻新闻记者 王诗颖)为切实加强道路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分管理,有效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违规行为,实效推动交通违法记录“满分办结”工作,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成效,近日,湖南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将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违规行为,对同一车辆有3个以上驾驶人接受处理,或同一驾驶证处理3辆以上车辆违法行为的,将重点关注。

实施记分管理,不接受委托、代办处理

意见》指出,严格执行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措施。

被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凭相关法律文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可不予记分。

同时,实施记分管理以及处罚前,应对来接受处罚的当事人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本人驾驶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信息及持证人外貌特征作基本比对,不接受任何委托、代办处理。

处罚裁决前,应当告知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拟对其实施的记分分值,对可能记满12分或24分的,还应当口头告知可能带来的扣留驾驶证、学习考试、降级、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驾驶证实习期等后果。

推行“满分办结”制度

同一车辆同一驾驶人有多次非现场违法行为,该驾驶人持本人驾驶证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完该车所有非现场违法行为。

车辆未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累积记分超过12分的,对其违法记分按照“分别记分、合并计算”的方法处理:未满24分的,按实有记分处理;累积记分达到或超过24分的,按记24分处理。同一车辆存在多人驾驶的,可由不同的驾驶人处理相应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对处罚记分的驾驶人必须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6〕479号)要求,严格进行学习教育和满分考试,符合驾驶证扣留、降级情形的,应当按规定采取对应的措施。

意见》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允许对一辆车进行“满分办结”。

同时,各地将进一步加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交管12123”手机APP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用户注册率,让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及时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查询交通违法信息。

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违规行为

对同一车辆有3个以上驾驶人接受处理,或同一驾驶证处理3辆以上车辆违法行为的,要重点关注,通过询问相互关系、车辆、违法行为熟知程度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落实值日警官巡查机制,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点及周边区域巡查,对处理点周边停车场异常人员活动、人群异常聚集等涉嫌“买分卖分”可疑情况的,及时驱散或联合属地派出所开展调查打击。

卖分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的行为,对卖分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固定串通共谋的事实证据,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进行处罚;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经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意见》规定,将严格数字身份证管理。数字证书原则上由民警本人保管使用,处罚窗口单位数字证书数量不足,开展业务确有困难的,要建立数字身份证集中保管、领用登记制度,避免造成数字身份证被滥用、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