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买卖农村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16.12.2015 12: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刘某英与第三人王某凤是某村村民,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黎某金是镇上居民。1997年6月,王某凤与刘某英在农房建设用地上建了一栋250平方米的房屋。2001年11月9日,王某凤与黎某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凤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黎某金,并约定王某凤有权在2003年11月10日前以5万元购回该栋房屋,黎某金无权拒绝。之后,刘、王夫妻两人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被告也没有催促夫妻两人交房。2015年5月,被告欲收回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黎某金是属于非农业家庭户口;所争议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享有者必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定身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因此,第三人王某凤与被告黎某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禁止性规定,与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不符,为无效合同。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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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1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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