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买卖农村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16.12.2015  12:06
   湖南法院网讯   (何中良) 多年前,一镇上居民从一村民手中购得一农村自建房屋,一直让该村民一家继续居住。多年后,镇上居民欲收回房屋却受阻,双方为房屋进了法庭。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一审判决。

  原告刘某英与第三人王某凤是某村村民,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黎某金是镇上居民。1997年6月,王某凤与刘某英在农房建设用地上建了一栋250平方米的房屋。2001年11月9日,王某凤与黎某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凤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黎某金,并约定王某凤有权在2003年11月10日前以5万元购回该栋房屋,黎某金无权拒绝。之后,刘、王夫妻两人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被告也没有催促夫妻两人交房。2015年5月,被告欲收回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黎某金是属于非农业家庭户口;所争议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享有者必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定身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因此,第三人王某凤与被告黎某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禁止性规定,与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不符,为无效合同。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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