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枪”也是枪 株洲一男子非法持有猎枪被诉判刑

06.09.2016  03:04

  湘检网讯(通讯员 熊佐)民间存有的各种猎枪究竟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非法持有该类枪支会不会要负刑事责任?近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0月9日晚上21时左右,陈某驾驶越野车到株洲市芦淞区神农公园门口等人,陈某下车买水后,环洲歌剧院保安发现车上有疑似枪支遂报警。警方当场从越野车上提取单管猎枪一支和猎枪子弹两发。陈见状立即逃离现场。2015年11月10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从陈某车身搜出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制式子弹的自制枪支,自制猎枪弹为弹药。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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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彭晰宇       审核: 曹斌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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