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全面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4月16日起,益阳市全面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排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才可以获得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依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及《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5】3号)规定,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益阳市对所有合法工业企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
针对企事业单位如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益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现有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在投入试运行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交易方式购买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新、改、扩建项目以市场交易方式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后,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从排污权有效期满的次年开始按规定标准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目前,参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征求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意见的公告》,以市场交易方式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十年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十年之后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排污单位填写《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始排污权申报量。县市区环保(分)局初步核定企业申报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将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反馈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则送市环保局复核,市环保部门复核初始排污权指标,公示初始排污权分配结果,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下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排污单位根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凭《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缴费凭证及附件材料,到交易机构领取《初始排污权申购确认表》和《排污权证》,排污单位凭《初始排污权申购确认表》到环保部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初始排污权,将不予分配排污权指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同时,将相关信息告之银监、国土、安监、质监、规划、发改、经信委、住建、工商等部门,共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